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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戰後處置日本的最大遺留問題:琉球群島主權到底屬不屬於日本?

二戰後處置日本的最大遺留問題:琉球群島主權到底屬不屬於日本?

1945年8月15日,窮途末路的日本帝國終於走上末路,被迫無條件投降,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。

日本帝國自打明治維新以來便一直奉行擴張國策,荼毒東亞八十多年,侵占了大量領土,至1945年,日本當時的領土除了本土外,還包括琉球群島、台灣、朝鮮半島、庫頁島南部、千島群島以及南洋廳(舊德屬太平洋群島)。

1910—1945年所謂「大日本帝國」版圖(美國國家地理版)

這些領土應當如何處置呢?

《開羅宣言》和的《波茲坦公告》給出了處置原則:日本的主權須被限制在本州、北海道、九州和四國以及三國政府所決定其它小島之內。

這就留下一個空間——「所決定的其它小島」指哪裡?

台灣當然是要回歸中國的,朝鮮自然也會重新獨立,此外庫頁島南部和千島群島蘇聯已經占領了,當然也不可能吐出來(當然,南千島群島,即「北方四島」造成了爭議),南洋廳美國人占據了,日本人更不敢說半個不字,但其它地方就會面臨一些麻煩, 這裡最主要的就是琉球群島!

日本四島

琉球在古代曾經是一個獨立的國家,它是中國明清兩代的屬國,但1609年開始被日本侵略並控制了內政,從此同時成為中日兩國的屬國。明治維新後日本趁著自身國力強大,加之清廷外交無能,加深了對琉球的侵略程度,並於1879年將其吞併!

琉球的問題相對複雜:其領土主權並不屬於任何一個大國(如台灣本屬中國);像朝鮮一樣獨立也有些麻煩,而且因為琉球被日本滲透數百年,其文明基本日本化了,雖說也有要獨立的聲浪但並不大;然而,這個地方確實是日本侵略的,完全給日本,也不合適。

所以對於如何處置琉球,大國之間也有不同意見。

中國國民政府在開羅會議前的表態當然是希望這裡也回來的,1943 年 11 月 10 日制定「日本無條件投降受理條款」。該文件對琉球群島的規定變更為「歸隸中國」,但是考慮到現實情況,這裡特別加了一個附錄,表示:琉球與台澎情況不同,如英美持異議,我方可考慮或將琉球置於國際管理之下,或將琉球作為非武裝區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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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蔣介石日記》是這麼說明的:本攫取中國之土地,如東北四省與台灣、澎湖群島,應皆歸還中國。惟琉球可由國際機構委託中美共管,此由余提議,一以安美國之心,二以琉球在甲午之前已屬日本,三以此區由美國共管實較我專管為妥也。

至於美國的態度,對於盟友要求日本返還領土,它基本表示同意,比如中國要求收復台灣、蘇聯要求收復南庫頁島和千島群島,其爭議處仍然是琉球。因為琉球是「適合做軍事基地的重要領土」。

一直到現在,琉球群島都保留了大量美軍基地

所以,對於琉球的主權,會議並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,《開羅宣言》的起草者之一、美國國務院遠東局官員博頓指出:「宣言」起草過程中考慮到了琉球問題,國務院及美國軍方出於「種種對外考慮」,認為明確提及琉球不妥,也沒有必要。

所以,琉球群島的主權實際上是一個懸案,至於其到底算不算「所決定的其它小島」,各方看法也不一樣,但是大家都明白一點——如果此時盟軍(實際是美國)要讓琉球出去,那非常簡單,日本不敢說半個不字。

「……我們隨時都可以將沖繩、以及琉球列島的其他島嶼定義為不屬於「其他小島」——《戰後對日政策的建議》,美國國務院政策設計組首任長官凱南,1948 年 3 月 26 日

至於琉球群島的具體情況,它當然是被美國控制的,美國為了打下這裡可是傷亡了10萬人,不可能讓出去。

所以當時琉球群島的實際情況是:美國控制,主權未定。

那麼美國內部是準備怎麼處理琉球的呢?這也分兩大派:國務院從政治角度強調應該將琉球歸還日本,僅僅把琉球群島的軍事基地作為「戰略託管地區」;而參謀長聯席會議從軍事戰略角度主張將整個琉球群島作為「戰略託管區域」。

由於二戰之後,世界迅速陷入「冷戰」,日本對美國的重要性突然增加,美國就對日本鬆綁了,不想再過度打壓日本。1951年《舊金山和約》簽訂了,這個條約算是理清楚了大部分領土問題:日本承認朝鮮獨立、放棄台灣、澎湖、千島群島、庫頁島南部、南沙群島、西沙群島等地之主權。

當然,琉球也有少量獨立的呼聲

不過琉球的主權還是沒確定,日本「同意美國對於琉球群島等島嶼交付聯合國託管」。當然美國也不敢將琉球還給日本,仍然是自己在統治。

美國統治琉球的時候,也的確是做了一些措施希望琉球和日本本土分離,以更有利於自身統治的,比如儘量不使用「沖繩」而使用「琉球」等「異化政策」,美國本希望漸漸讓琉球從日本分離並獨立。


戰後琉球人有強大的回歸日本的呼聲

然而還是因為冷戰,美國意識到,如果將琉球群島託管,便不能有效利用琉球群島來與蘇聯對抗、防止其勢力進入太平洋。因此美國決定,撤回以琉球獨立為前提的託管計劃,認可日本對琉球的潛在主權,以維持以軍隊統治琉球的型態。

然而,由於美國統治並不成功,加之日本早已同化琉球,所以琉球人反而很多希望回歸日本,甚至還發生過反美暴動,於是1971年6月17日,美日簽訂《沖繩返還協定》,並於1972年5月15日正式將琉球群島的管理權移交日本。

但是,至於琉球群島的主權,儘管如今基本沒有國家對於歸屬日本正式表示過異議(民間不算),但實際上並沒有國際法給日本背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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